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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疗法研究专业委员会协会章程

2024-08-19 11:05:12    来源:    编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民间中医医药研究开发协会  CHINA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简称: C . A . R . D . T . C . M . )。  

第二条 本会是中医药工作者及民营中医医疗、科研、教育、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自律、维权、协调、监督的作用,团结和组织中医药工作者,特别是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和民营机构,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发掘、整理、验证、创新、推广民间中医药,丰富与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国和世界医药界的学术交流,为人类的健康事业和建设有中医药特色的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系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发掘、整理、研究、开发、创新有特殊疗效或有散失之虞的中医药理论、诊疗技术、民间疗法、民间验方;组织各种形式的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有关的医疗服务性活动;组织举办有关科技展览;  

(二)发现与组织基层、民间、民营的有成就或有特殊技能的中医药人才;在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下,评选、表彰和奖励优秀的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工作者及其优秀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表彰、奖励在中医药工作中成绩优异的会员和在协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  

(三)接受委托,承担基层、民间与民营中医药技术评估、成果鉴定、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四)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信息、科普等期刊、图书、资料和音像制品;  

(五)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职业培训,提高会员及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六)团结与中医药学术相关的多学科人才,促进中医药学与现代科学的结合,推动中医药学边缘学科的发展;  

(七)开展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学术团体和学者的合作;  

(八)对会员进行医药卫生政策、法规和医德教育,强化自律。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民营中医药人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九)开发和推广民间、民营中医药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为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  

(十)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  

(十一)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付的各项任务,开展为实现本会宗旨所必须的其他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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